朱增敏律师

朱增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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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长:继承,婚姻家庭,刑事案件,综合

哪些情况应当返还彩礼?

来源:朱增敏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4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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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彩礼的返还,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第十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根据上述规定,彩礼的返还应当满足的条件规定的很具体。但是是不是只要满足了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一项就必须返还彩礼呢。司法实践中并不尽然。

一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。

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,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没有共同生活,此种情况下,解除婚约,是应当返还彩礼的。但如果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呢?

根据笔者相关办案经验,彩礼返还应当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,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,应不予返还。且此种情况应综合考虑同居生活的时间、彩礼数额、是否生子、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,经济状况等因素,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,酌定返还的比例及数额。

二、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。

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,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,应当返还彩礼。那么是不是只要是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了就不予返还呢?根据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,如果给付彩礼方无法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,那么彩礼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。

如何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?一般情况下,只要当事人举证证实其在给付彩礼后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,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,应认定因给付彩礼导致。如果当事人在给付钱就生活困难,那么给付的行为也必然会导致生活困难的程度加重,返还彩礼的请求,应予以支持。

司法实践中,因彩礼具有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,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方,彩礼的数额动辄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,对于结婚不到一年时间(可认为时间较短),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,一般应认定为5万以上,应考虑适当放宽“给付人生活困难”的认定标准,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,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。

三、彩礼返还纠纷的提起时间。

彩礼返还纠纷案件,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,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,为3年。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,给付方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。对方如果拒不返还,开始计算诉讼时效,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,则应以申请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日期开始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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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朱增敏
  • 执业律所: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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