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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长:继承,婚姻家庭,刑事案件,综合

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同居关系纠纷

来源:朱增敏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3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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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同居关系纠纷
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指两种:一种是1994年2月1日以后,男女双方均无配偶,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(注意:如果起诉离婚,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补办结婚登记,如果不补办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);二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。
那么先就第一种方式来谈,如今城市中很多男女朋友居住在一起,这种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同居关系,产生纠纷时也适用“同居关系纠纷”分割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呢?
根据法律规定,显然是不能的。查询了一些案例,尤其是北京市中院的一些判决,在男女朋友因“同居”发生纠纷的案例中,都有论证“本案所涉同居关系,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,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种两性关系”,在这种案件中一方除了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之外,还要举证证明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,如不能提供,那么将承担不利的后果,或者承担败诉的风险,或者被驳回起诉。
至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,认定“对于双方主张的经济往来,双方可在明确相应法律关系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”
还是不得不感叹,那一纸证书还是蛮重要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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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朱增敏
  • 执业律所: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*********2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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